採購機關慣用最低標決標,創新產品或服務價格較不具競爭力,難以進入政府採購市場。
現行政府採購法最有利標評選程序操作上易過於著重價格,難以凸顯廠商創新價值。
採購機關需求條件過於僵化,又不允許替代方案,廠商難有空間展現創新。
為激勵產業創新能量,經濟部依據新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27條之授權,針對經濟部所管產業 訂定創新產品或服務優先採購辦法,於107年5月18日正式公告 【經濟部創新產品或服務優先採購辦法】(另開新視窗)(下稱本辦法),建立「創新採購彈性機制」,透過採購評選程序「創新性加權」(§7)、「優先決標」(§8~§11)予創新性得分較高之廠商、允許廠商提出替代方案(§12)等機制,凸顯廠商創新能量之價值,也讓機關能夠順利採購符合其需求具創新性之標的。採用本辦法之效益比較如下:
現行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範 | 經濟部創新產品或服務優先採購辦法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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決標原則 | 依標的特性選擇適當決標原則,但機關 慣用最低標決標原則 辦理 | 機關應採用最有利標決標原則辦理創新性標的採購 |
公開評選程序 | 「價格」普遍 納入評分(占比為20%~50%),故評選過程多 仍以「價格」為導向,壓抑廠商創新能量 |
「價格」若納入評選占 比以20%為限 評選項目納入「創新性」,占比應為 最高、不得低於20% 評分結果相同時 優先決標予「創新性」得分高者 |
替代方案 | 機關 得允許廠商提出替代方案,但機關普遍 不敢採用 | 廠商得提出 「替代方案」 |
依據本辦法§3,採購機關之創新標的「需求」若有符合 本辦法附表(另開新視窗) (全國法規資料庫連結) 所列基本技術特性(以近來新興科技發展趨勢領域為主)之一,即可依本辦法辦理優先採購;目前本辦法以具創新性之「資訊服務」作為 首先納入優先採購範圍之類別,未來將視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推動產業創新之需要,滾動式納入其他適當之產品或服務類別。
依據本辦法現行之附表,可採用本辦法辦理優先採購之 情境範例 如:
機關的「資訊服務」標的需求 | 希望採用的技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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機資料倉儲與人工智慧應用平台建置 | AI人工智慧技術 |
城市運輸走廊整合道路交通與多元資訊應用計畫(需求包括:大數據資料蒐集及分析、路段事件監控、壅塞車流預測、多元資訊整合平台規劃建置及智慧路口安全警示系統建置等) | 大數據分析技術、物聯網技術 |